2006年5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撞人后挖坑埋车 机关算尽终被捉
刘小伟 张慧

  日前,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延惠有期徒刑5年,与原判非法拘禁罪徒刑1年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。
  陈延惠在交通肇事前,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。本应深刻反思、谨慎处事的他于2005年12月15日晚同友人吃饭,喝下了半斤白酒。既无驾照又有醉意的陈延惠决定驾车到城里找朋友聊聊。当晚9时许,陈延惠驾驶着程某的微型客车,行驶到衢州市青少年宫附近,在车辆交会时违规操作,车头左侧碰撞到行人舒某,致使舒某当场死亡。肇事后,陈延惠并未下车查看,而是加速逃逸。事后,当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肇事车辆时,陈延惠决定“斩草除根”,叫自己经营的沙场上的赵某开来铲车,在水库一大坝处挖出一深坑,将肇事车推入深坑,盖土碾实。后交警部门通过肇事现场残留的碎片追查到该掩埋车辆,并依法认定陈延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 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,被告人陈延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无证酒后驾车,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,肇事后逃逸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法院同时依法作出附带民事判决,由陈延惠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程某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135456.80元。